金峰鄉殯葬設施使用管理自治條例修正

依據《臺東縣金峰鄉殯葬設施使用管理自治條例》第十三條規定,納骨塔(堂)使用費,應依「臺東縣金峰鄉納骨塔(堂)使用收費標準表」(附表六之一)辦理,詳如下列收費標準與備註:

修正說明:
為使本鄉現行骨灰(骸)存放設施收費標準一致,並因民眾申請納骨牆時,需另行刻印面板,導致收費不一情形,爰在備註欄增列「歷坵納骨牆之收費含面板刻印費」以資明確。

附表六之一:納骨塔(堂)使用收費標準表

修正條文

項目 本鄉鄉民
(新臺幣)
非本鄉鄉民
(新臺幣)
備註
新興村納骨塔
骨灰櫃
12,000元 60,000元

1. 本鄉居民係指設籍六個月以上者。

2. 本鄉當年度列冊之中低、低收入戶,經本所申請認可者,得減免收使用費。

3. 世居本鄉現居或設籍他鄉(鎮、市)死亡,而願返鄉歸宗者,需檢附設藉本鄉原始戶籍謄本。

4. 非本鄉轄內居民生前於本鄉轄內政府機關、學校服務逾十五年以上編制內之正式職員或教師,經提出證明文件,比照本鄉居民收費。

5. 歷坵納骨牆之收費含面板刻印費。

歷坵村納骨牆
骨灰櫃
12,000元 60,000元
歷坵村納骨牆
骨骸櫃
嘉蘭村納骨塔
骨灰櫃
12,000元 60,000元
嘉蘭村納骨塔
骨骸櫃
樹葬區 2,000元 10,000元

附表六之一:納骨塔(堂)使用收費標準表

現行條文

項目 本鄉鄉民
(新臺幣)
非本鄉鄉民
(新臺幣)
備註
新興村納骨塔
骨灰櫃
12,000元 60,000元

1. 本鄉居民係指設籍六個月以上者。

2. 本鄉當年度列冊之中低、低收入戶,經本所申請認可者,得減免收使用費。

3. 世居本鄉現居或設籍他鄉(鎮、市)死亡,而願返鄉歸宗者,需檢附設藉本鄉原始戶籍謄本。

4. 非本鄉轄內居民生前於本鄉轄內政府機關、學校服務逾十五年以上編制內之正式職員或教師,經提出證明文件,比照本鄉居民收費。

歷坵村納骨牆
骨灰櫃
12,000元 60,000元
歷坵村納骨牆
骨骸櫃
嘉蘭村納骨塔
骨灰櫃
12,000元 60,000元
嘉蘭村納骨塔
骨骸櫃
樹葬區 2,000元 10,000元